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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徐州聚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诚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聚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诚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聚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五金机电城A楼-2-08。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诚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聚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诚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给付货款436631.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举证书中称,被执行人公司有厂房、剪板机、折板机另有家用车辆、市内房产,经本院调查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的机械设备,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上述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2、2017年2月,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限期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庭申报了财产情况。3、2017年2月、2017年4月等先后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工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30000元,退发申请执行人,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2017年2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可供执行。5、2017年2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6、2017年2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7年2月,本院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财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2月向证劵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信息,但据该信息,未能查找到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2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0、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能如实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进采取拘留措施,因未能寻找到其下落,故拘留措施暂无法实施。11、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每月偿还申请人60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还款计划,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共计履行380000元。12、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2016)苏031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436631.48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38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对本裁定存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谢云旺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