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79号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国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璟,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95元,退回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