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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黄桂礼与陈彬张中平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礼,陈彬,张中平,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603号原告:黄桂礼,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厚先,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彬,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中平,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162P。法定代表人:唐三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巨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43137H。法定代表人:张胤祺,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思云,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黄桂礼与被告陈彬、张中平、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黄桂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桂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桂礼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秀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