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何理江、李荣华等金融��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何理江,李荣华,谢照定,黄苏君,张亨兵,刘凤侠,吴琴云,刘慧,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理江,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李荣华,女,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谢照定,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黄苏君,女,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张亨兵,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刘凤侠,���,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吴琴云,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刘慧,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莲路2号时装中心四楼35、37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3025-7。法定代表人:何理江。被执行人: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东路横泾桥西南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20581000043635。法定代表人:谢照定。被执行人: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管理区南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595619100C。法定代表人:张梦雪。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理江、李荣华、谢照定、黄苏君、张亨兵、刘凤侠、吴琴云、刘慧、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何理江、李荣华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685170.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552423.14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何理江、李荣华偿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757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谢照定、黄苏君对何理江、李荣华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张亨兵、刘凤侠对何理江、李荣华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吴琴云、刘慧对何理江、李荣华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对何理江、李荣华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7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8446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140元,何理江、李荣华负担38306元,谢照定、黄苏君、张亨兵、刘凤侠、吴琴云、刘慧、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理江、李荣华负担部份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执行人何理江、李荣华、谢照定、黄苏君、张亨兵、刘凤侠、吴琴云、刘慧、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和证券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亨兵名下登记有苏E×××××起亚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江铃全顺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东南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熟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依维柯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他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谢照定、黄苏君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新建家苑14幢202室房屋一套、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山北路688号怡景湾15幢103室房屋一套,该二套房屋均设有高额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本案非首封,故本案待他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亨兵、刘凤侠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4幢102室房屋一套,该房亦设有高额抵押,且被多案查封而本案非首封,亦待他案处置后参与分配。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理江、李荣华、谢照定、黄苏君、张亨兵、刘凤侠、吴琴云、刘慧、常熟市荣华婴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曙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亨隆商业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列入执行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3351599.17元及其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天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