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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樊强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740号移送执行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樊强,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中江县人民法院与樊强罚金纠纷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川06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强给付罚金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有关樊强给付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雄(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