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池富良与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富良,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889号原告:池富良,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向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霞,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池富良与被告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池富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池富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富良负担。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