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林、刘美国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刘美国,刘美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林,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租住于荆州市沙市区。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林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刘美国,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租住于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桥某私房。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美国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刘美平,女,1979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实际居住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杨泗村。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及其辩护人张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因其亲属刘某2,在荆州市两湖农贸市场被驾驶货车的徐某剐蹭,在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检查,在医院检查刘某2没有问题,刘林等人索赔5000元未果后,刘林手持伸缩棍与刘美国、刘美平在医院内追打徐某,将其打倒在地,刘林用伸缩棍打,刘美国用鞋子抽打,刘美平用脚踢,尔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徐某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因偶发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均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京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美平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本案系因交通事故的索赔协商未果而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刘美平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刘美平系初犯,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美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13时许,徐某驾驶货车在荆州市两湖农贸市场内剐蹭到行人刘某2,徐某下车后见刘某2无碍,即给付其50元后离开。刘某2亲属得知情况后向交警部门报警后,将刘某2送至荆州市沙市区大庆路第一人民医院西院检查。当日14时许,徐某接到交警部门电话后主动到医院查看、询问情况,后经检查刘某2没有问题,此时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先后赶至医院,并借此向徐某索赔5000元未果后,在医院候诊大厅内追打徐某,将其打倒在地后,刘林用伸缩棍击打徐某,刘美国用鞋子抽打、刘美平用脚踢徐某,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美国、刘美平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达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西区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作案事实;被告人刘林于2017年2月10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亦如实交代了作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徐某作出赔偿,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西区派出所接警后对本案立案侦查,掌握情况后于2016年9月20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刘美国、刘美平,二人于当日10时许自动到达西区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交代了作案事实;对被告人刘林网上追逃,后刘林于2017年2月10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作案事实;同时证实三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证人高某的报警和陈述材料,证实:高某于2016年9月15日16时30分许,因其同事徐某在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门诊大厅被人殴打而报警;事件的起因及过程为:当日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与高某一起到两湖农贸市场送货,货车在市场内倒车时将一老人碰倒,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老人未受伤,徐某给了老人50元后,双方都自行离开了。下午14时许,徐某接到交警打来的电话,于是二人前往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交警告知被碰倒的老人此时在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徐某即开车载高某到医院,后高某看见被碰倒的老人与三男、二女在和徐某交谈,对方说要徐某赔5000元钱,徐某说没有这么多钱,你们已报警了就通过警察来处理。对方不同意,之后对方又来了两个年轻男子,他们没谈好,就开始打徐某,除了那个被碰倒的老人没动手外,其他的四男、两女都对躺在地上的徐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个年轻人拿着一根黑色的伸缩棍对徐某身上一顿猛打,打完他们全部跑了。(3)证人鲁某的证词,证实:我是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保卫科工作人员,2016年9月15日14时30分许,医院急诊大厅内有一个男子和另外的三男、二女在争吵,一个老年男子坐在轮椅上,我上去问情况,要他们在医声音不要太大,其中一个男子说“没你什么事情”。于是我离开继续在医院巡视,16时左右的时候,我看见他们一帮人从医院门诊大厅走到了大门外,在外面呆了半个小时的样子,他们一帮人就跑了进来,一群人就打一个男子,我看见后用对讲机汇报当班班长,等我和班长跑过去的时候,打人的那一群人就跑了,被打的那个人躺在地上,之后警察到现场了。我当时看见打人的一方有人拿着一根棍子样子的东西打人,医院大厅有监控,应该记录了全部过程。(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5日13时左右,我开着自己的白色福田小货车载着搬运工高某在两湖市场卸完货,倒车的时候有人喊我车后碰到人了,我下车查看发现车后站着一个70多岁的老年男子,我问他受伤没有,他不回答。围观的人说没多大的事情,只是碰了他一下,我看老人身上没有伤,就拿出20元给他,围观的人说:“今天过节,最少给他50元”。于是我一共给了老人50元,老人把钱拿到了就坐到一旁的凳子上去了,我载着高某离开了现场。下午14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说我交通肇事逃逸要我到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去,我接完电话就开车载着高某赶至交警二大队,接待我的警察给我做完笔录,告诉我被我碰倒的老人在大庆路第一人民医院西院,要我过去。我与高某连忙赶至医院,在门诊大厅看到那老人坐在那,旁边还有一50岁左右的男子和一对30岁左右的男女,50岁的男子自称是老人儿子,一对男女称是老人的大孙子和孙媳妇,老人的孙媳妇说老人已做了检查,但是没有交钱医院不给结果,我就交了298元钱的检查费,结果出来后医生说没有事情,老人的孙媳妇说要医生开点药,医生说没有必要开药。我就问他们这个事情怎么解决?老人的大孙子和孙媳妇说他们做不了主,要等他们的弟弟过来。不久就过来一个年轻男子,他一来就对我吼,我问他是谁,他说是老人的孙子,我说检查了没有问题,他态度很不好,要我给5000元营养费,我不同意,他就打电话。这时又来了一个自称是老人侄女的女子,他一来就对我骂,说我逃逸,我就从大厅走出去站在外面,老人的大孙子又和我谈,我说检查了人也没什么事,今天过中秋节,我愿意给1000元的损失费,他们不同意。大概过了5分钟,来了一辆白色帝豪小轿车,从车上下来一胖一瘦两名年轻男子,胖男子过来问我怎么处理?我说人也检查了没有事,你们要的钱太多了。说完我就坐在门诊外的石柱上没有理他们,那个胖男子就开始打我的头,那个后来过来的自称是老人孙子的年轻人拿着一根好像是警察用的伸缩棍打我,我就往医院跑,在大厅里被他们打倒在地,他们对我拳打脚踢,用棍子打我,那个自称是老人儿子的人的小儿子打我打得最厉害,我被打得右腰椎骨第三根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5)证人刘某1的证词,证实:2016年9月15日我接到邻居的电话说我爷爷刘某2被车撞了,我要我表弟给交警打了电话后,我把刘某2送到了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到医院后我给我老婆陈某和刘林打了电话,我老婆到医院后,那个开车撞我爷爷的司机也来了,司机就把医院检查的钱出了,这时候我父亲刘美国、我弟弟刘林和我的一个“幺幺”(我父亲的堂妹)也来了。医院检查结果我爷爷没什么问题,我弟弟刘林就问那个司机怎么办?司机问我们要怎样处理,刘林就说赔5000元钱,司机不愿给这么多钱。期间我们这边还过来了两个年轻男子(我不知道是谁叫来的),最后谈到1500元,那个司机还是不愿意给,我们这边后来的的有点胖的男子就打了司机头部一下,问他怎么搞?司机抱着头部说话,刘林和后来的两个人就火了就开始打他,司机就躺在了地上,刘林用一根伸缩棍打他的背部,后来的两个男子用脚踹他,我父亲的堂妹也用脚踹他头部,我和我父亲、老婆就劝他们不要打,之后我扶我爷爷走了。(6)证人陈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9月15日14时左右,我老公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爷爷被车撞了在第一人民医院西院检查,说没带钱要我送钱过去。我去时我公公刘美国和撞我爷爷的司机也来了,司机就把医院检查的钱出了,检查结果出来后,爷爷没有什么事情。我弟弟刘林和“幺幺”(即刘美平)也赶了过来,刘林就问那个司机怎办?那个司机要我们开口,刘林就说5000元钱,司机说太多了,我老公把司机叫出了医院,我也跟着出去了,我老公说他弟弟要的太多了,要司机赔2000元算了,那司机也不愿意给,我老公说最低1500元,我就进去医院大厅了。之后我老公和那个司机就进来了,司机说最多赔800元,我们在那僵持了快一个小时,又来了一胖一瘦两个年轻男子,他们要司机赔钱,司机还是不同意,他们就开始打司机。那个司机被打倒在地后,刘林用一根棍子打他的背部,那两个年轻人用脚踹他,我“幺幺”也用脚踹他,我公公手上拿着鞋子打他。我和我老公一直在拉他们不让他们打,打了一会我和我老公、“幺幺”拦一辆的士走了。(7)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案发过程视频监控刻录光盘,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地点及经过。(8)被害人徐某的伤情照片、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6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9)被害人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已获得被告人给予的经济赔偿并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0)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的供述材料及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光盘,证实其归案后对作案事实已作如实交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刘美国、刘美平借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美国、刘美平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其请求对被告人刘美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美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美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7年8月7日起,刘林至2018年6月6日止;刘美国、刘美平均至2018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