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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晓迪与孙云、吴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迪,孙云,吴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1287号原告:张晓迪,女,住敦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龙,甘肃贺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男,住敦煌市。被告:吴新,男。原告张晓迪与被告孙云、吴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晓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晓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迪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张晓迪已预交),由张晓迪负担。审 判 长  濮岩红审 判 员  伏 鸿人民陪审员  胡鸣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望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