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苏静、孙绪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静,孙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静,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执行人:孙绪高,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本院在执行苏静与孙绪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其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05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