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33号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浩伟。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