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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与王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王海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098号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和让桥头一弄一号。投资人:童方杰。被告:王海涛,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王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康市骏捷轿车租赁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