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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江南、曹阿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江南,曹阿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江南,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曹阿青,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江南犯盗窃罪,被告人曹阿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勇、代理检察员缪婧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江南、曹阿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下旬,被告人戴江南先后在宁德一中门口、东侨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停车场处、联信财富广场A区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等地盗窃二轮电动车共计15辆,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2.9���余元。被告人曹阿青明知是赃车,先后在新能源公司6号楼门口、漳湾工业园区宁一大厦旁小区门口等地以24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戴江南收购赃车8辆,价值共计1.5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戴江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阿青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戴江南、曹阿青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下旬,被告人戴江南先后在宁德一中门口、东侨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停车场处、联信财富广场A区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等地盗窃二轮电动车共计15辆,盗窃数额共计2.9万余元。被告人曹阿青明知是赃车,先后在新能源公司6号楼门口、漳湾工业园区宁一大厦旁小区门口等地以24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戴江南收购赃车8辆,价值共计1.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蕉城区宁德一中门口,盗走被害人雷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36122的银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2、2017年3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日丰管店铺门口,盗���被害人黄某1停在该处的一辆无牌黑色电动车,次日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附近,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3、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宁德高级中学门前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90101的橘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同日,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附近,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4、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新五中门口停车位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号牌的暗红色吉圣牌电动车。同日,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附近,以24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5、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宁德实验学校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雷某2停在该处的一辆无号牌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同日,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对面增坂路口,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3。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606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6、2017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蕉城区宁德一中后门停车位,盗走被害人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19318的蓝色绿源牌电动车。同日,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附近,以6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91元。7、2017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万达广场一号门旁地下停车场入口停车位处,盗走被害人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号牌的台湾双缘牌电动车。当晚,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曹阿青在漳湾镇租住的民宅,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8、2017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万达2号门口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柘荣19099的绿源牌电动车。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942元。9、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方伟业广场佳客来牛排店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蕉城A8632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10、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联信财富广场在财富广场星巴克门口的停车处,盗走被害人程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号牌的绿色心艺牌电动车。被告人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附近,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11、2017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蕉城区宁德一中后门停车位上,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17287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同日,被告人戴江南将该电动车骑往漳湾工业园区,以36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635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12、2017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江南到宁德市高级中学门前的停车位,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55695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3。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150元。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5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13、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戴江南到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宁德五中东侨校区对面幼儿园的停车处,盗走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32301的银白色绿源电动车。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610元。14、2017年4月19日傍晚,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联信财富广场A区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53105的黑色小飞哥电动车���同日,戴江南将该车骑至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附近,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曹阿青。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1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15、2017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戴江南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宁德地税局门口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蕉城A5176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2017年4月24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在东侨经济开发区联信财富广场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戴江南;在宁德市漳湾工业园区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六号大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曹阿青。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江南、曹阿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1、黄某1、林某1、雷某4、兰某、黄某2、程某1、刘某���何某、彭某、陈某1、方某、李某3、黄某3等人的证言,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笔录、清单、发还决定书、辨认笔录,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戴江南、曹阿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江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阿青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江南、曹阿青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江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曹阿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三、在案扣押的三星SCH-I959手机一部、苹果iphone7手机一���,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戴江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曹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本案未追回的赃物,由公安机关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灿钦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