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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伟与纪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53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伟,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纪康,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伟与被申请人纪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5384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纪康位于颍州区京九街道办事处经二路796号金叶名园5#商住楼503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史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史伟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康位于颍州区京九街道办事处经二路796号金叶名园5#商住楼503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