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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某与宋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宋某,张某,王某,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991号原告:白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宋某,女,1986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楚某,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白某与被告宋某、张某、王某、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白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张晓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