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戚锦绒与韩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锦绒,韩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36号申请人:戚锦绒,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韩海兴,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戚锦绒与韩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戚锦绒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苏0412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505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00元并交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