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维坚、严圣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坚,严圣长,魏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财保6号申请人:刘维坚,男,1963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理人:游某,系申请人刘维坚之妻。被申请人:严圣长,男,1980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魏莉妮,女,198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刘维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严圣长、魏莉妮所有的财产及银行账户资金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133382.61元为限。申请人刘维坚提供游某所有的闽G×××××号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严圣长、魏莉妮所有的财产及银行账户资金,保全价值以133382.61元为限。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游某所有的闽G×××××号小轿车。案件申请费1187元,由申请人刘维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钭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