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马剑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马剑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51号原告:张金奎,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马剑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金奎与马剑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人民陪审员 支毓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