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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马剑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马剑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51号原告:张金奎,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马剑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金奎与马剑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人民陪审员  支毓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