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茜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茜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巷甲1号意菲克大厦A座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林清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树敏,女,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茜玲,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茜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万象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旭萌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