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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淮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住海安县。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600元,由XX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2、被执行人在诉讼中就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是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经实地查找,仍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已于2016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冰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