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易平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平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6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平德,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平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易平德在从其位于本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X小区的家中外出,见道路上停放有很多电瓶车,顿生盗窃念头。当日3时许,易平德去至X小区四期后门处,见该处停放有一辆红黑色的电瓶车,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此的超威富士达牌TD01Z型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912元。后易平德将盗得的电动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伍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蒋某。被告人易平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平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易平德到��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平德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易平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平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平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山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