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特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江涛、崔廷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江涛,崔廷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特381号申请人:彭江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崔廷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彭江涛与崔廷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彭江涛赔偿崔廷进1684.20元,此事故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江涛与崔廷进于2017年10月11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