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韩秋菊、韩飞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秋菊,韩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特96号申请人:韩秋菊,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韩飞,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监护人:韩某,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秋菊申请宣告韩飞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韩秋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韩秋菊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