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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韩秋菊、韩飞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秋菊,韩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特96号申请人:韩秋菊,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韩飞,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监护人:韩某,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秋菊申请宣告韩飞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韩秋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韩秋菊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