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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胜分社诉被告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胜分社,童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833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胜分社。单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詹家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尧,男,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职工。被告童XX,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胜分社诉被告童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胜分社撤回对被告童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胜分社负担。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