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继龙与被执行人郭周乾、余德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继龙,郭周乾,余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金继龙,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郭周乾,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余德龙,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继龙与被执行人郭周乾、余德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3984民事判决书,原告金继龙医疗费100699.02元、误工费27641元、护理费12554.5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290元、残疾赔偿金41616元、被抚养人金乐乐生活费2049元、金财旺生活费6147元、刘岁巧生活费13318.50元后续治疗费20240元,共计226805.02元,被告郭周乾赔偿68041.5元(郭周乾已付20000元);被告余德龙赔偿68041.5元(余德龙已付2260.82元),其余90722元由原告金继龙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441元,伤残鉴定费2800元,合计4241元。由原告金继龙负担2000元,被告郭周乾负担1120.5元,被告余德龙负担1120.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周乾、余德龙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故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决定分别对郭周乾、余德龙拘留十五天。经查:被执行人郭周乾老家有五间砖混结构安架房、三丈多的箍窖、五间平顶房;年收入3-4万。被执行人余德龙新修一院座庄,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周乾、余德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金继龙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