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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张亚洲、孙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张亚洲,孙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79号。负责人:周献忠,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亚洲,男,1961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玲玲,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张亚洲、孙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162454.17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