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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路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路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062号原告: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永安街22号劳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842309883。被告:路保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路保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