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879号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12号。法定代表人:罗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东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