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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蒋永林、陈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永林,陈卿,吴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永林,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卿,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莉,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再审申请人蒋永林因与被申请人陈卿、吴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永林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立案告知书》证明雅安市名山区汇信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行公司)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根据法律规定,一、二审不应该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二)陈卿实际上是借钱给汇信行公司投资的,汇信行公司操控员工蒋永林作为借款人,陈卿对此明知,因此陈卿和汇信行公司才是合同当事人,应该由汇信行公司还款。蒋永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蒋永林提出再审期间其提交了汇信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告知书,该告知书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任职的汇信行公司才是借款人,应由汇信行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理由。本院认为,《借款合同》载明蒋永林是借款人,汇信行公司是担保人,即使如蒋永林辩称借款由汇信行公司实际使用、汇信行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对于外部法律关系来说,蒋永林仍有还款义务,对于蒋永林和汇信行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来说,其还款后可以向汇信行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蒋永林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永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光其审判员  范 玉审判员  徐睿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