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春启与陈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启,陈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29号原告:胡春启,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陈景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启诉被告陈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春启负担。审判员 曲伟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