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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春启与陈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启,陈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29号原告:胡春启,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陈景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启诉被告陈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春启负担。审判员  曲伟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