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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300号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8号1栋205房。法定代表人:高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辉,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片区经理,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郭建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喻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