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时强与符小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时强,符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时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彪,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符小明,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时强与被执行人符小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符小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费150.6万元,并负担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刘时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前军审判员 刘应典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凤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