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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罗宗元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宗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890号申请人: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00588G。法定代表人:张宏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罗宗元,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利,女,系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凯物业)与被申请人罗宗元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德凯物业称,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432-1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申请人依据本单位民主程序制定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被申请人也进行过学习并知晓该制度,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的情形。被申请人罗宗元称,仲裁裁决是以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进行裁决的,申请人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院审查中,申请人举示了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培训记录表、入职通知书、新员工入职需知,拟证实申请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公司向被申请人讲解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被申请人入职时已明确告知了被申请人,申请人在2017年3月27日就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培训,被申请人参加了培训并且签字确认。被申请人质证称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没有被申请人签字,培训记录有签字,但字体不一样,对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证据评判认证如下: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的庭审记录载明,仲裁员问德凯物业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及是否有让罗宗元学习过的证据,德凯物业称只有人证;而本院审查中德凯物业举示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拟证实公司考勤及休假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但因与仲裁庭审表述矛盾,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培训记录表虽有罗宗元签字,但因罗宗元否认其真实性,结合仲裁庭审德凯物业的陈述,本院对培训记录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入职通知书、新员工入职需知系格式文本,且仅载明“员工入职当日公司告知相关管理制度”,但不能证实公司在入职时告知了罗宗元《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故该证据不能达到申请人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申请人举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罗宗元是申请人凯德物业员工,罗宗元于2014年8月27日起入职申请人公司并担任鲁能星城3、4街区水电工,双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本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月工资为2800元。被申请人罗宗元称2017年5月26日接部门经理口头辞退通知,申请人凯德物业否认口头辞退,称系岗位调整。双方未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罗宗元在申请人处工作至2017年5月31日,后未到岗上班。2017年6月5日,罗宗元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故旷工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邮件快递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被申请人,快件于2017年6月14日签收,签收人为罗宗元的亲戚罗红光。2017年7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凯德物业支付罗宗元经济补偿金8400元、工资2800元,共计11200元。凯德物业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部分不服,申请来院。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证实被申请人罗宗元知晓该制度规定,故申请人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基础存在程序瑕疵,仲裁裁决认定该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德凯物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罗太平审 判 员 刘润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睿杰书 记 员 邓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