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后勤与陈晋、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后勤,陈晋,黄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932号原告:吕后勤,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晋,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黄莉,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晋妻子。原告吕后勤诉被告陈晋、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吕后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8日,被告陈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经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陈晋、黄莉的地址,但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法律规定,该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后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