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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97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延,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相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