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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立峰与被执行人刘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峰,刘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贺立峰。被执行人刘满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立峰与被执行人刘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满江归还原告贺立峰借款本金296909.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刘满江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满江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故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决定对刘满江拘留十五天。经查:被执行人刘满江在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恒瑞家园4号楼3单元102号有房产一套。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满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贺立峰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6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