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申请执行人李占华、杨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李占华,杨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6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占华,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凤玲,女,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占华、杨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李占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5号街坊东升小区3号楼2单元6层604室和凉房,经三次拍卖后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占华、杨凤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