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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清军退缴赃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中级法院,张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级法院被执行人:张清军,男性,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清军退缴赃款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川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条判明“被告人张清军退缴赃款三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中我院经与德阳市纪委和市检察院核实、被执行人张清军现已退缴赃款28.5万元,在其接受组织审查期间,涉及中江县某镇党委书记所送3万元市纪委已明确由市检察院予以追缴,故本院现暂不宜执行被执行人张清军,待市检察院对此有明确结果后我院再行决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审判员 : 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贺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