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祥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10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祥福,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江西省大余县。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祥福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祥福通过网络购买具有改变支付指向功能的“蘑菇助手”等木马软件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后在网上以帮助淘宝店家刷单为名,在姜某、郭某、胡某等淘宝店主远程刷单时,利用木马软件将本该充值到被害淘宝店主自己支付宝账户的资金,以直充的方式转入被告人朱祥福拍单使用的支付宝账号,获利17798.61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朱祥福的家属主动向永康市公安局退出赃款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祥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祥福的供述、被害人姜某、郭某、胡某、朱某的陈述、支付宝电子数据及光盘、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祥福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祥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祥福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祥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资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