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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皆晶与张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皆晶,张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2431号原告:谢皆晶,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龙,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谢皆晶与被告张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皆晶、被告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皆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67000元,利息21264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张龙与其商定借款事宜,张龙向其借款94000元,约定还款日2017年3月13日还清,张龙已还本金27000元。到期后,其多次向张龙索要借款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张龙辩称,这钱不是借款,是其与谢皆晶曾合伙做生意,后因谢皆晶退伙,经结算,其于2015年3月13日将张龙投资的款项出具了94000元的欠条给谢皆晶收执。今年3月份其已还了27000元,下剩67000元。欠条上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也口头表明不要求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谢皆晶与张龙曾合伙做生意,后谢皆晶退伙。2015年3月13日,谢皆晶与张龙进行结算,张龙就谢皆晶出资部分出具了94000元的欠条一张交谢皆晶收执。该欠条上未约定利息。2017年3月,张龙偿还谢皆晶欠款27000元,下剩67000元未偿还。后谢皆晶因索要欠款无果,遂引发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谢皆晶与张龙因合伙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谢皆晶以张龙出具的欠条为证诉请法院,张龙已偿还27000元,下剩67000元未偿还,张龙应依法履行偿还义务。现张龙借故拖延支付下欠款项明显违约,故对谢皆晶要求张龙偿还6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结算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谢皆晶要求张龙支付利息21264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皆晶欠款67000元;二、驳回原告谢皆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计1003.5元,由被告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