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与被告许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北塔加油站,许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559号之一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住所地北票市北塔镇房申村。投资人:纪才富。被告:许志刚,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生金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与被告许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志刚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撤回对被告许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票市北塔加油站负担。审 判 长 刘前英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