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振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振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469号原告: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5291H(1-1)。法定代表人:郭延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光、佘陈平,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霞,女,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奥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