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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杭州至正纸业有限公司、富骊卫生用品(泉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至正纸业有限公司,富骊卫生用品(泉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至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海运国际大厦1号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706451317。法定代表人:李叶风,总经理。被执行人:富骊卫生用品(泉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5096086Y。法定代表人:郑富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至正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骊卫生用品(泉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