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高安市锦惠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33565512680。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安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连锦。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市监(公)罚决【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并送达(高)市监(公)罚决【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高)市监(公)罚决【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庆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