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与王芝兵、曹爱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王芝兵,曹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85号申请执行人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芝兵,男,汉族,住双峰县杏子铺镇斗盐村刘家组。被执行人曹爱连,女,汉族,住双峰县杏子铺镇斗盐村刘家组。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客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芝兵、曹爱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芝兵、曹爱连银行存款27533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芝兵、曹爱连价值27533元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芝兵、曹爱连在本院(2017)湘1321民初94号案中有赔偿款29892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芝兵、曹爱连在本院(2017)湘1321民初94号案中的赔偿款275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