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131号原告: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肖桂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文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计1327.5元,由原告每日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