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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孙康与高杰、黄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康,高杰,黄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505号原告:孙康,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高杰,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黄跃杰,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孙康为与被告高杰、黄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高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黄跃杰对被告高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写明被告高杰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黄跃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杰至今未还,被告黄跃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康借款10000元;二、被告黄跃杰对被告高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孙康负担130元,由被告高杰、黄跃杰负担1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志芳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