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永现、冯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永现,冯保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360号申请人:苗永现,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冯保兴,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申请人苗永现与被申请人冯保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保兴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豫E×××××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