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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韦集分社与徐某等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32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负责人:王某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徐某,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与被执行人徐某、徐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某、徐某某、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