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解后才与任学文、格日多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解后才,任学文,格日多杰,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后才,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学文,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天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格日多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天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再审申请人解后才与被申请人任学文、格日多杰、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解后才申请再审称:1.对于被申请人任学文认可的事实,法院未予采纳;2.解后才出具的欠条,系被申请人任学文在巴桑宾馆工程中所欠工程款;3.申请委托第三方进行面积核算,法院未予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任学文认可的事实,法院未予采纳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解后才认为,第一次庭审时,被申请人任学文对《龙达宾馆的零工结算单》、外墙保温面积1000平方米、涂料粉刷2500平方米及工程款108350元均予以认可,法院未予采纳。本院认为,解后才主张欠付劳动报酬,其应提交与之相对应的证据,经阅卷审查,其在一审为支持其诉求,提交了龙达畜牧合作工地《结算单》(零工),但从证据内容来看,仅反映解后才在此工地所干零工量,无法证实任学文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原审法院未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二、关于解后才出具的欠条是否系巴桑宾馆工程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解后才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解后才外墙保温工程工资款人民币五万伍仟玖佰元整(¥55900元)。并未提及此款系巴桑宾馆欠款。且解后才在二审庭审时也认可一审查明的事实。解后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三、关于是否委托第三方进行面积核算的问题。解后才主张2015年11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委托第三方进行面积核算的申请,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办理,没有充分保护其合法利益。经阅卷审查,该工程为已完工程,且已交付使用,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将2014年12月9日,任学文出具的欠条视为双方最终结算,据此判令任学文给付解后才施工工资55900元,并无不当。解后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即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本案原审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解后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吉素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