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5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法定代表人:李静。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崔培军。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皖0208民初125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